未成年人盗取银行卡内现金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义务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3-28

近日,勐海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未成年人从盗取的银行卡内支取现金挥霍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判决3名未成年人连带赔偿失主被盗取的现金9,000元,并确定赔偿义务人为3名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2015910下午1516时,小明(化名)在陶某住处盗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1张及写着银行卡密码的纸条,后与小军(化名)、小杰(化名)从卡内支取现金9,300元挥霍。案发后,小军、小杰退赃300元。

本院认为, 小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陶某所有的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并与小军、小杰从银行卡内取款9,300元用于挥霍的行为已触犯刑律,但是小明未达成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年龄,案件也无证据证实小杰、小军取款时明知银行卡为小明盗窃所得而参与取款,因而不追究小明、小军、小杰的刑事责任。不过不能免除其3人应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因无法确定小明、小军、小杰各自使用、分得款项的数额,法院确定扣除小军、小杰退赃的300元,剩余被挥霍的现金9,000由小明、小杰、小军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鉴于小明、小军、小杰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赔偿义务人为其3人的法定监护人。

(勐海县人民法院  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