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砍伐自家林地上的树木也犯法

作者 :汤晓红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3-21

    2013年2月、2014年1月至12月,被告人岩某某为种植玉米,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到自家林权证上的集体林地内砍伐树木,并将砍伐的树木拉回家中当柴火烧。经勐海县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涉案地块的权属为集体(已发放林权证到个人),地块面积39亩,活立木蓄积为154.05立方米,树种为栎类、其他阔叶树,无国家珍惜和保护植物。经勐海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依据杂木蓄积价格每立方米300元,折合价值人民币4621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某某违反森林法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本人所有的树木进行砍伐,损失活立木蓄积154.05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保护国家森林资源不受侵害,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岩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森林法》规定,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为此,法官提醒大家,采伐林木前,一定要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否则即使砍伐的是自家林地上的树木,也将受到法律的处罚。

(勐海县人民法院  汤晓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