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琐事持刀伤害前妻李某某获刑三年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3-15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某因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经审理查明:
经云南省景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文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另,被告人李某某与被害人文某某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提出其行为属于防卫过当的辩解意见,与本案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李某某的各项量刑情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判决。
(景洪市法院 陈美兰、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