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积案,一朝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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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院民二庭成功调解处理了四件一审于2010年立案的上诉案件。
2010年1月7日,A租赁公司以B公司租赁其建筑设备未支付租金为由,向景洪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租金、上车费、维修费、赔偿费等款项220813元。同年2月1日,C防水公司以B公司尚欠其工程款为由,向景洪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付某支付工程款155976元。2月3日,张某以B公司向其购买石料,尚欠石料款为由,向景洪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付某支付石料款79044元。3月25日,D公司以B公司向其购买电器材料未支付完材料款为由,向景洪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216566.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一审法院对上述四案立案受理后,在案件审理期间,因B公司案件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在景洪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中为由提出中止审理申请,一审法院遂对四案裁定中止诉讼。中止事由消除后,一审法院对上述四案恢复审理,并分别作出支持原告全部或部分诉讼请求的判决。一审判决宣判后,B公司不服,分别向我院提起上诉。我院立案受理后,经承办法官主持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B公司在签订协议当日,即履行了付款义务。至此,长达六年的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州法院 臧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