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法院审结 澜沧江“命案” 七被告担主责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2-24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马翔、甲车、李润、李晶晶、李俊杰、杨杰、李存宗向原告岩夯、玉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6533元。

 2007年2月2晚,两原告之子岩尖朋友阿杜与甲四等人在景洪市金沙滩“好心情酒吧”玩耍。次日凌晨130分,阿杜在与甲四一同至金沙滩“好心情酒吧”找朋友谢开洪,在“D调酒吧”阿杜与服务员发生争执,甲四随即到“好心情酒吧”叫来捧玛勒旺和岩尖,捧玛勒旺到达“D调酒吧”门外后便开始责骂阿杜,并向阿杜踢了两脚。站在一旁的谢开洪上前拉扯并殴打捧玛勒旺,岩尖见此情形,便上前将谢开洪踢到在地。同在“D调酒吧”与谢开洪一同酗酒的朋友马翔、甲车、李润、李晶晶、李俊杰、杨杰、李存宗欲上前殴打岩尖,岩尖见对方人多势众便往金沙滩台球桌方向跑,但被告马翔、甲车、李润、李晶晶、李俊杰、杨杰、李存宗仍不停追赶,被告李存宗、杨杰追至澜沧江下面的水泥台阶时才予以停止,而被告马翔、甲车、李润、李晶晶、李俊杰等人便在水泥台阶下面的芭蕉树旁搜寻,岩尖被发现后又跑至澜沧江江边漂流处躲藏在皮划艇旁的江水里,被告马翔、甲车、李润、李晶晶、李俊杰等人继续追至皮划艇旁,岩尖被逼无奈只能顺江水往新大桥方向游去,此时被告马翔、甲车、李润、李晶晶、李俊杰仍用石头砸向岩尖,直至岩尖消失在澜沧江江面上。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熟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及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七被告因不能正确的处理与岩尖之间的纠纷,明知岩尖已停止实施侵权行为,仍对其围追堵截,导致岩尖被迫跳入澜沧江,后被告马翔、甲车、李润、李晶晶、李俊杰用石头砸向岩尖,直至岩尖消失在澜沧江江面上,七被告的行为与岩尖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岩尖在处理矛盾的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是导致此事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次要责任。

(景洪市法院 虞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