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法院审结 澜沧江“命案” 七被告担主责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2-24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结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马翔、甲车、李润、李晶晶、李俊杰、杨杰、李存宗向原告岩夯、玉书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6533元。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熟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及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七被告因不能正确的处理与岩尖之间的纠纷,明知岩尖已停止实施侵权行为,仍对其围追堵截,导致岩尖被迫跳入澜沧江,后被告马翔、甲车、李润、李晶晶、李俊杰用石头砸向岩尖,直至岩尖消失在澜沧江江面上,七被告的行为与岩尖的死亡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岩尖在处理矛盾的过程中采取措施不当,是导致此事发生的原因之一,应承担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