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校园受伤谁该担责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2-24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结一起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判决被告西双版纳州某幼儿园向原告施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原告施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被告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被告西双版纳州某幼儿园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当原告施某某在被告西双版纳州某幼儿园期间的行为可能存在危险时,被告西双版纳州某幼儿园的老师应当立即对其行为进行控制或约束,以制止危险的发生。被告西双版纳州某幼儿园疏于该方面的管理,对原告施某某玩玩具时未能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而导致原告施某某受伤,因此被告西双版纳州某幼儿园应承担完全民事赔偿责任。
(景洪市法院 郭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