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国赔过时效 法院决定驳申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2-17

近日,我院审结了一起申请国家赔偿的案件。

20141118,黄某向某县公安局提出赔偿申请,认为该局于200189对其进行违法刑事拘留,要求该局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以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万元。同年124日,该局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认为黄某的国家赔偿申请已超过法定时效,且该局对其做出的刑事拘留程序合法,无违法之处。同年1215日,黄某向西双版纳州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州公安局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维持了该局的处理决定。黄某不服,于2015219向我院申请国家赔偿。案件经过审理后,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及本案查清的事实,黄某的申请已超过了两年的请求时效,从而驳回了黄某的申请。

申请国家赔偿和其他诉讼都有相关时效的规定,若申请人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限进行赔偿申请,那就会导致申请不能被法院支持的后果。

 

(州法院 裴 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