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无履行能力 国家司法救助解困境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2-17

景洪市人民法院20121114受理申请执行人李福云与被执行人翟德镇健康权纠纷一案,经查:2009申请执行人放学后乘坐被执行人翟德镇学校的校车回家途中,下车时不慎从校车上摔倒致伤。经诉讼后,法院判决由被执行人翟德镇赔偿申请执行人李福云经济损失41166元。

受理此案后,案件承办人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一一进行调查、落实,查实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只有一辆云K38538号长城越野车,并对被执行人翟德镇享有所有权的云K38538号长城越野车向西双版纳州车辆管理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其余财产线索均不属实。但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车辆的实际行踪,导致不能实施实际扣押行为。之后,因被执行人翟德镇驾驶该车辆肇事,导致该车辆报废。由此造成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的赔偿金无法在短期内变现。

案件承办人积极走访调查了解,查明申请执行人家系外来务工人员,其一家四口在景洪市曼阁村租房居住,一家人靠申请执行人的父亲李长命拾荒为生,家庭生活十分困难。根据《云南省开展国家司法求助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第(七)项“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应当给予国家司法救助:(七)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第八条“根据救助金额与案件管辖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为基准,一般在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内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救助标准。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严格审核控制,但救助金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第九条“确定救助金具体金额,要综合考虑救助对象实际遭受的损害后果、有无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个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所必须的最低支出、以及赔偿责任人实际赔偿情况等”的规定,院领导积极与景洪市委政法委进行请示、汇报、沟通,并报请市委政法委对申请执行人李福云采取一次性 (即全额41166)国家司法救助。该救助款项于20162月春节前由申请执行人李福云的监护人李长命领取,从而解决了申请执行人李福云及其监护人李长命一家的生活困难问题。为此,申请执行人李福云的监护人李长命出具了书面息诉罢访承诺书,使本案圆满执行完毕。

(景洪市法院 何勇、郑成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