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肇事 构成危险驾驶罪获缓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1-22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一起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肇事的危险驾驶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岩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经审理查明, 2015年5月8日16许,被告人岩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五羊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景洪市宣慰大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驶,1810分许,行驶至宣慰大道告庄大门口时与胡某发驾驶的尼桑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相撞,造成岩大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岩某被当场查获并于521归案。

经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岩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胡某发无责任。

经西双版纳州明信司法鉴定中心对从被告人岩某案发时身上所提取的人体静脉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测鉴定,被告人岩某血液中乙醇定性检出乙醇成分;定量为141.29mg /100ml,已达到醉酒值,属醉酒后驾车。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告人岩某于526被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岩某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使,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岩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岩某的各项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陈美兰、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