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一时之气寻衅滋事被判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1-22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寻衅滋事案进行终审判决。
经勐腊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5270元。
另查,
宣判后,原审被嘴海以其有自首情节,系从犯,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嘴海和原审被告人张小华、者达在公共场所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寻衅滋事罪,且情节严重。上诉人嘴海提出其系从犯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嘴海受原审被告人张小华的要求参与后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犯罪行为积极,应罪责自负,故其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嘴海提出其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的上诉意见,原判已予充分考虑,本院不再评价。综上,本院认为,原判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上诉人和原审被告人的量刑并无不当。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