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岩远、岩温、何学虎犯走私废物罪一案进行了宣判。
2014年3月初,被告人何学虎在景洪市勐龙镇向被告人岩远、岩温商谈收购废塑料事宜,岩远告知何学虎废塑料系从泰国走私入境中国,双方达成协议。之后岩温组织小型货车到梭累港码头将经岩远联系由“泰国老板”船运到梭累码头的废塑料经中缅边境小路走私进入中国勐龙镇,欲将废塑料驳装到大型货车上运往昆明市交给何学虎。同年8月9日,岩温安排他人在勐龙镇曼景列村委会曼桂村向勐龙镇三公里处路边将走私入境的废塑料驳装到云F58483号、云F39495号货车上,运往昆明,当日19时许,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在景洪市曼飞龙水库路段从云F58483号货车上查获废塑料12220千克,在景洪市南站路段从云F39495号货车上查获废塑料13940千克。同年9月23日17时许,岩温安排他人在勐龙镇曼龙扣村委会附近的空地将走私入境的废塑料驳装到云F39899号大型货车上时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当场查获,从云F39899号货车上查获废塑料15320千克,从附近停放的无牌小型货车上查获尚未驳装的废塑料4340千克。
2014年10月9日14时许,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民警在勐龙镇曼龙扣村委会路口将岩温抓获,同年10月14日12时许,民警在昆明市官渡区双凤路五彩点晴园小区旁一废品店门口将被告人何学虎抓获,同年10月29日15时许,岩远到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业品检技术中心再生原料检验鉴定室鉴定,上述查获的废塑料属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远、岩温、何学虎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国家限制进口固体废物44820千克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走私废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岩远、岩温、何学虎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分工负责,不宜区分主从,罪责自负。被告人岩远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岩温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在对其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岩远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岩温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何学虎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