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被狗咬伤 主人被判赔偿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1-22
近日,我州法院对一起饲养动物损害纠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狗主人赔偿伤者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81元。
邹某与蔡某系邻居,一天傍晚,4岁的邹小某在自家楼下玩耍时, 从蔡某家台球桌下强行将蔡某饲养的一只白色的狗拖出与自己玩耍时伤着左手,邹小某的父亲邹某即将其送至景洪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治疗,并注射了狂犬病疫苗,产生医疗费635元。后邹某向派出所报警,派出所值班民警组织邹某、蔡某双方进行调解,但蔡某坚持认为自己饲养的狗未咬人,双方调解未果。为此,邹某诉至法院。
本案一审认为,蔡某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未能妥善管理、约束自己饲养的狗,放任其与小孩玩耍,造成邹小某受伤,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对邹小某诉请蔡某赔偿的医疗费635元的请求予以支持。因该案受害者邹小某年纪尚幼,在自家楼下玩耍时被狗咬伤一事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了一定影响,故对邹小某诉请的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的请求,酌情支持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蔡某向邹小某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1135元。蔡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坚持认为自己饲养的狗未咬人。二审认为,考虑到邹小某是从蔡某家台球桌下强行将蔡某饲养的狗拖出与其玩耍而被狗伤着,邹小某对自己受伤的结果有重大过失,可以减轻蔡某的责任。由蔡某承担60﹪的责任,邹小某承担40﹪的责任。原审法院酌情支持5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依法改判蔡某向邹小某赔偿医疗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881元。
民一庭 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