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地引纠纷 双方协商化矛盾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6-01-20

近期,我院审理了7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赔偿纠纷的系列案件。

20137月,7名原告与景洪市嘎洒镇曼迈小组签订《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协议》,约定由原告承包村民的土地种植水竹,时间从2010年至2017年止。201111月,景洪市政府将原告承包的土地征为国有,征地补偿方式为土地入股分红、永续补偿,但涉及征收农民土地的部分,农作物不再单另进行补偿。20147月,被告组织相关部门对原告种植的水竹以及地上附着物进行了清理。原告就此多次向市政府反映,要求补偿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但均未果。20148月,市政府向原告作出了不予赔偿的答复。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合议庭审理后认为,原告作为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权利人向被告提出补偿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而被告对原告作出不予补偿的决定不符合法律规定,后判决撤销市政府的不予补偿决定,并要求市政府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对原告的补偿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判决作出后,本院向政府认真释明了判决内容以及法律规定,通过多次做工作,市政府与原告终于重新坐在一起商量了补偿方案,后对原告做出了适当补偿,大多数原告表示满意处理方案,此事得到了圆满的解决。

 

刑三庭

裴 锫

2015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