挡不住的诱惑,收不住的手
访问次数 :690 发布时间 :2016-01-20
2015年9月初,我院审理了一起贩卖、运输毒品的案件。
被告人岩某52岁,原在家务农,被告人谢某某31岁,原在家务农,被告人何某某23岁,原在家务农,被告人赵某某33岁,原在家务农。
被告人谢某某,接到“昆明老板”电话购买毒品20件,双方约定每件毒品价格为52000元,后谢某某通过被告人岩某购买毒品并商定以每件42000元的价格交易。而后,被告人何某某驾车从昆明至勐海交付谢某某60万元现金,谢某某并携带现金驾车到西定乡浓捧村与岩某交易付款59万元。次日凌晨岩某安排被告人赵某某将毒品搬运至另一张轿车,跟随谢某某到勐遮收余欠的毒资25万元,谢某某,赵某某携带毒品驾车从浓捧村前往勐海,当日凌晨,谢某某、赵某某行至勐遮镇曼杭混村路口时遇勐海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查缉,民警当场从其车中一编织袋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
四人因不满于现状开始动歪脑筋,如若将此思维运用到其他领域可能会有一番作为,但最终因为抵不住巨额利益的诱惑,向违法领域伸出罪恶的双手。其中岩某曾就因走私鸦片罪,脱逃罪被判过刑,可谓“挡不住的诱惑,收不住的手”。
(州法院 李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