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惜生命 远离酒驾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2-18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速裁庭调解了一起因酒后驾驶摩托车死亡,死者家属要求宴请人赔偿的民事纠纷案。

死者赵某某系原告张某某之子、原告玉某某之父,赵某某与被告李某甲系朋友关系。20141212日下午,被告李某甲邀请赵某某等人到被告李某乙经营的景洪市景亮路满山香餐厅聚餐庆祝其生日,之后,赵某某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离开餐厅。当日晚上2320分许,赵某某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景洪市宣慰大道花伴里小区前路段时,与道路中间隔离绿化带发生碰撞,赵某某当场死亡。景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某醉酒后驾驶机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且未按照机动车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过错。

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玉某某认为被告李某甲李某乙明知赵某某酒醉却放任其驾驶机动车,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被告李某甲李某乙认为,死者赵某某并没有醉酒,且在宴会过程中也没有出现劝酒的行为,不应当对赵某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李某甲于20151231日之前支付原告张某某、玉某某28000元;原告张某某、玉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乙的起诉。

虽然在该案件中原、被告握手言和,成功达成调解,但却弥补不了失去亲人的痛苦与失去朋友的悔恨。此案例警示大家,适量饮酒,做到不劝酒,并且尽到照顾醉酒者的义务,酒后坚决不驾车,为自己以及他人的生命负责。

 

 

(景洪市人民法院速裁庭 刘雁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