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童在充气城堡中受伤 责任由谁担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2-18
罗某在景洪市某广场旁个体经营供儿童玩耍的“充气城堡”。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在经营“充气城堡”的过程中,提供了合格的产品、贴出了“温馨提示”,事发后积极垫付医疗费,其行为已经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赵小某与陈小某在“充气城堡”内一瞬间造成的损害应属偶然事件,罗某根本无法在如此短暂的时间内防止或制止损害的发生,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事发时,赵小某、陈小某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充气城堡”内玩耍的过程中,陈小某造成赵小某受伤,应当由陈小某的监护人郑某承担侵权责任。但作为赵小某的监护人赵某未尽到一定的监护责任,有一定的过错,可减轻郑某的责任,故认定由郑某为陈小某承担60%的责任。赵小某的各项损失为131528.5元,扣除郑某已经支付的2000元,郑某需承担76917.1元。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郑某向赵小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6917.1元。郑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二审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民一庭 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