屡教不改入户盗窃获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2-18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涉嫌盗窃罪进行终审判决。
经勐海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黄云家主卧衣柜门把手上用黑色磁性粉末刷显并拍照提取手印痕迹与岩罕右食指同一,现场彭瑞家主卧大床旁地面黄色盒子上用黑色磁性粉末刷显并拍照提取手印痕迹与岩罕左食指同一。
被告人岩罕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岩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宣判后,上诉人岩罕以本案没有查获赃物、也没有鉴定价格,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岩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入户盗窃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关于上诉人岩罕以本案没有查获赃物、也没有鉴定价格,量刑过重为由提出的上诉意见,原判已对此作出评价,本院不再评价。经审查,原判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上诉人岩罕的量刑并无不当。
遂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