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毒品获得刑罚 悔悟已晚好好改造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2-17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非法持有毒品的案件,对被告人周某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14102916时许,景洪市公安局民警接到群众匿名举报,要景洪市山水云天小区门口抓获被告人周某,并当场从被告人周某左侧裤包内查获用云烟盒包装的一零包红色片剂可疑物,随后在其租住的山水云天小区一幢三单元70XX室的卧室床头柜第一个抽屉内查获用熊胆粉滴眼液包装的一零包红色片剂可疑物,第二个抽屉内查获用茶叶包装袋包装的三零包红色片剂可疑物,经称量毒品片剂可疑物净重为84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送检的红色药片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84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朱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