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谁管辖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2-17

景洪市法院受理的原告中建公司诉被告曲靖万达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曲靖万达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未与原告签订过《购销合同》,不存在合同履行地。且被告住所地在云南省曲靖市环东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曲靖市麒麟区法院管辖。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混凝土购销合同》系中建公司与曲靖万达公司景洪项目部签订,且曲靖万达公司在合同签章处加盖了“曲靖市万达公司景洪项目部”的印章。曲靖万达公司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并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未设立景洪项目部,曲靖万达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缺乏事实依据。一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曲靖万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曲靖万达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曲靖市麒麟区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建公司以其与曲靖万达公司因履行《购销合同》产生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中建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曲靖万达公司虽然提出其未设立过景洪项目部,未与中建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但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曲靖万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的终审裁定。

 

 

 

 

 

民二庭  臧翠玲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