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华、自梅诉天瑞公司一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2-17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对原告李某、自某与被告西双版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做出裁定。

原告李某、自某系夫妻关系,被告西双版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51与李某、自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合同》,向李某、自某借款1100万元用于公司经营流动资金周转。合同规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利息为每月2%,每月30日前支付。双方约定西双版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用总面积为1682.23,抵押价值为1120万元的四个商铺进行抵押并完善了网签备案登记手续。李某、自某依约通过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转借的方式将款借给西双版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期限届满,李某、自某多次催收,西双版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拒不履行应尽的还款义务,李某、自某诉至本院。本案经过开庭审理后,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晰,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李某、自某与西双版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910向本院申请和解期限,李某、自某以与西双版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其他方式解决本案纠纷为由,于20151020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自某与西双版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李某、自某撤回起诉。

 

 

                                                  民二庭  玉的勒

                               2015年12月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