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履行合同两年多后又要求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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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依照相关法律判决:一、解除双方签订的《坚果种植管理合同》;二、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宣判后,陈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认为,本案中,陈某与赵某在2012年签订履行期限30年的《坚果种植管理合同》后,陈某却于2012年底即擅自离开坚果基地至今未履行该合同,陈某不履行合同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对于陈某提出其离开基地是因赵某不发生活费,不按约定分足坚果地又另找他人管理所致,而陈某并未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张。二审认为,由于陈某并未充分证明赵某存在不发生活费,不按约定分足坚果地行为,况且即使赵某存在该行为,陈某亦可以向赵某主张相关违约责任,而非在擅自离开基地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长达二年多后又要求履行合同,因为坚果地要求随时有人管理,而赵某现已重新雇人管理坚果地,所以陈某要求继续履行管理坚果地合同的请求在事实上亦无法支持。
所以,二审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二庭 蒋 荣 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