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因迷信杀人一案二审维持原判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2-14

我院审结的一起因迷信故意杀人致死案件,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分别三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三年、十年,三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日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2014428,云南省勐海县某村村干部召集村民讨论住宅平整和搬迁问题。讨论会上,被告人很四提出要搬迁的原因之一是被害人初撒会“放鬼”,就此村民纷纷提出初撒会“放鬼”一事,很四拿了一根绳子丢在初撒儿子马某面前,要求马某把初撒捆起来,并要求初撒搬出村寨。被告人阿罗在会上说要一起搬,因为和初撒的关系(和初撒是亲家)遭到反对,阿罗对初撒心生怨恨,便回到家中拿出两瓶农药“敌敌畏”,把农药放在初撒面前让初撒喝。在场村民也都要初撒喝农药去死,很四在一旁手持木棒对初撒进行威胁,要其喝下农药,不喝就打死。初撒的家人在和初撒争抢农药时农药瓶被打碎,村民见状纷纷表示不满,初撒说自己家里还有农药,让村民去拿,他死给大家看。被告人甲图等人积极到初撒家寻找农药,最后由甲图从初撒家拿出两瓶农药,并由甲图将不满的两瓶农药倒成一瓶放在初撒面前让其喝下,初撒喝下农药后当场死亡,三被告人在初撒喝下农药后均未对初撒实施任何救助。很四、甲图、阿罗于2014618经公安机关传唤自动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初撒系服用农药中毒死亡。

我院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很四有期徒刑十五年、甲图有期徒刑十三年、阿罗有期徒刑十年。

宣判后,三被告人提出本案系群体性犯罪,原判量刑过重等上诉理由,要求二审从轻处罚。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已充分注意到本案的群体性犯罪属性,结合很四、甲图、阿罗犯罪后主动投案,认罪态度好,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的具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对三人给予较大幅度的从轻处罚;三上诉人及各自辩护人再次要求二审从轻、减轻处罚或判处缓刑,缺乏依据。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