胆大妄为携带毒品 民警查获换来刑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2-14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非法持有毒品案,被告人赵某某因非法携带毒品,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出罚金人民币3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5日10时30分许,景洪市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民警和景洪市交警大队民警在景洪市宣慰大道与嘎兰中路交叉路口大青树下开展公开检查工作,对被告人赵某某驾驶的大阳牌黑色弯梁无牌摩托车进行检查时,从其随身携带的棕色腰包内查获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红色药片状毒品可疑物。经称量,净重238克。被告人赵某某被当场抓获。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的红色药片状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赵某某的各项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