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伐林木国家受损 触法换来自食其果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2-07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村民盗伐林木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飘某因犯盗伐林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1229,被告人飘某未依法办理采伐手续的情况下以建房为由,邀约同村的泽某等人携带油锯到基诺乡当地人称“巴告”的集体林内盗伐三棵树,之后将三棵树解成木料置于箐沟内。2015116,被告人飘某人运木料回家的过程中被景洪市森林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景洪市林业局技术鉴定,被盗伐的山林权属为集体林,林木树种为软阔,计活立木蓄积28.367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4.75084立方米

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伐的林木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425元。因涉嫌本案,被告人飘某于2015317被逮捕,同年43被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飘某在未依法取得采伐许可的情况下,以非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擅自在集体林内盗伐林木,计活立木蓄积28.367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飘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客观事实相符,予以采纳。为了保护森林资源不受非法侵害,综合被告人飘某的各项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