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门无人盗走存折 私利膨胀终获刑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2-07

    近日,景洪市人法院对一起串门时盗走亲戚存折的盗窃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经审理查明, 2014年1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到亲戚即被害人方某某与郭某某的家门,趁无人之机从窗户爬进天花板进入卧室,并从床旁的柜子里盗被害人方某某与郭某某的一本农村信用社储蓄一折通。同年12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到景讷乡信用社将盗获的农村信用社储蓄一折通里存储的人民币5500元钱取出并予以挥霍。2015年1月21日,被告人张某某被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的家属替其向被害人方某某与郭某某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钱款人民币5500,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对被害人方某某与郭某某的损失进行了积极的赔偿,取得了谅解,可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张某某的各项量刑情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