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开房贩卖零星毒品受惩处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2-02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进行终审判决。
2015年1月7日3时许,景洪市公安局勐龙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景洪市东风农场街道时,因被告人标门形迹可疑便进行盘查,被告人标门神色慌张拔腿就跑,在逃跑过程中将6里毒品可疑物丢弃在景洪市东风农场街道的树下,后民警在追赶至景洪市东风农场农贸市场卖鱼处时将标门抓获。被告人标门被抓获后带领民警在东风农场街道树下查获毒品可疑物6粒,在其居住的东风农场傣鑫源宾馆268号房查获塑料吸管包装的毒品可疑物6粒,合计12粒。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12克。经鉴定,送检的红色药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被告人标门向吸毒人员克也、那色、周健等人贩卖毒品。
原审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标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标门以其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小,其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太大危害,原判量刑过重要求从轻判处为由提出上诉。
上诉人标门无视国家法律,向多人贩卖毒品,且当场从其身上和住所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12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情节严重。上诉人标门提出的其系从犯的上诉意见,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提出的其主观恶性小,其行为没有给社会造成太大危害的上诉意见,本院认为,上诉人在异地长时间开房从事贩卖零星毒品,以此为主要生活来源,其行为损害他人,危害社会,影响恶劣,故其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信;提出的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叫好的上诉意见,原判在对其量刑时已予考虑。综上,原判根据案件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对上诉人的量刑并无不当。 依照法律相关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州法院 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