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19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普文人民法庭审理了原告云南省普文农场诉被告张昌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本案中,被告张昌伟承租原告云南省普文农场位于普文农场分场一队一分队房屋(三间60平方米,勐旺路老桥头洪福饭店旁),在原址、基础、规模结构上投资重建,并明确约定了出租公房重建后,房屋产权仍归原告云南省普文农场所有。此外,原告云南省普文农场按年租金为200元,出租至2012年2月1日止。被告张昌伟于今年3月份违反约定,擅自在租赁房屋周边范围内的土地上违章建筑,经原告云南省普文农场等执法部门多次通知,仍拒不停止,遂原告云南省普文农场诉至普文人民法庭。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经本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张昌伟支付2014年2月1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的房屋租金3080元(2015年11月30日前给付)。二、被告张昌伟于2016年2月18日前拆除位于云南省普文农场农业分场一队一分队违章建盖房屋(勐旺路老桥头洪福饭店院内),恢复房屋及土地原状。
(景洪市法院 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