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者起诉经营者法院认定知假买假也能索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1-24

消费者周某购买到不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产的茅台酒起诉经营者吴某,勐海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吴某退还酒款,并按酒款三倍支付赔偿金。吴某不服,提起上诉,经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由吴某赔偿周某酒款及经济损失5.5万元的调解协议。此起知假买假引发的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经过一审、二审,终于尘埃落定。

20141113,周某在吴某经营的超市购买了20瓶茅台酒,付款2万元。经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防伪标示和背贴丝带通过防伪识别器、肉眼鉴定手段和方法鉴定不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出品,涉案的茅台酒送至西双版纳州质量技术监督综合检验中心检测,结论为该茅台酒经检验符合《地理标志产品贵州茅台酒》中的规定要求。勐海县人民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的损失,增加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的规定判决周某退还酒款2万元并支付酒款3倍的经济损失6万元。宣判后,吴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过程中,经承办法官反复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上述调解协议。

知假买假者,仍属消费者,有权主张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立法目的是通过对销售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有利于打击无良商家,维护消费者权益,净化市场环境。

(勐海县人民法院 阿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