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受理首例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1-24
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近日,刘某浩向我院提起了“第三人撤销之诉”。这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我院受理的首例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
刘某浩诉称:2015年2月,刘某浩与周某萍、刘某签订了《云南省已购公房交易合同》,周某萍、刘某将名下位于景洪市的一套房屋转让给刘某浩,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但刘某浩接房时才得知法院已判决将该房屋确定为周某明所有,其认为案件的处理结果损害了自己的民事权益,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要求法院撤销此前作出的民事判决书。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未能通过参加诉讼获得程序保障的第三人,如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的部分或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撤销之诉。新民诉法赋予无过错的第三人不经审判监督程序、直接起诉的权利,对于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提高司法纠错的效率等具有积极意义。
(州法院 范志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