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18岁贩卖毒品也受罚 触犯刑律获刑五年罚五千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1-17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牢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1321许,景洪市公安局勐龙派出所民警在辖区贺管村委会曼先寨巡逻时,在被告人牢某家中抓获正向杨某某、么某贩卖毒品的被告人牢某,当场查获一包用蓝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冰毒片剂可疑物138粒。经称量,查获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2.5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红色药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牢某曾多次向杰某等人贩卖毒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牢某为牟利而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牢某亦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告人牢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牢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上,景洪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