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捕鱼后的纠纷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1-17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审结一起生命权纠纷一案。
被告蒋海、罗成清系亲戚。被告罗成清与死者彭胜于2013年在景洪市基诺乡曼瓦老寨给别人割胶时相识。
法院认为,彭胜与被告罗成清、蒋海到河里捕鱼,各参与人均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捕鱼具有一定风险应该明知,各参与人之间基于对风险的认识而产生结伴互助的依赖和信赖,具有临时互助团体的共同利益。尽管受害人彭胜的死亡属于意外身亡,参加捕鱼的各当事人已尽必要的求助义务,主观上并无过错,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五十七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可由参加捕鱼的各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给予原告以经济上的适当补偿。故判决由被告蒋海酌情补偿20000元,被告罗成清酌情补偿40000元。
(景洪市法院 郭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