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勐罕审刑案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1-17

116,景洪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一庭组成合议庭在勐罕镇巡回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岩温庄贩卖毒品一案。

据公诉机关指控,20145月至8日间,被告人岩温庄通过以贩养吸的方式,为波的(另案处理)多次贩卖毒品给吸毒人员波捞、岩温电、岩点、岩夯、岩挖吸食,并从中获利。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岩温庄于2014826被景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于2015211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岩温庄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决。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着本案的事实及定罪量刑进行了举证,质证和辩论,被告人岩温庄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和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没有当庭宣判,决定择期宣判。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