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私利走私大米获刑

访问次数 :700 发布时间 :2015-11-17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岩温罕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进行了宣判。

2014923,被告人岩温罕组织多辆勐龙镇村民的车辆到缅甸梭累港码头装载大米后,经中缅边境240界碑桩附近贺管寨子小路将大米走私入境至勐龙镇曼桂寨子附近砖厂空地,将走私入境的大米驳装到四辆东风牌货车上欲运往昆明。同月24日凌晨330分许,被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现场查获装有走私大米的小货车12辆、东风牌大货车4辆。经称量,查获走私入境的大米净重118.16吨,被告人岩温罕于201514到西双版纳海关缉私分局投案。

经西双版纳州海关关税部门计核,被查获的走私大米共计偷逃税款人民币198169.6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温罕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大米,偷逃税款198169.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岩温罕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但指控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罪名不规范,法院予以纠正。被告人岩温罕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温罕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关于自首的法律规定,故法院予以采信,依法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提出的被告人岩温罕是从犯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查证的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岩温罕积极组织实施了走私大米的犯罪行为,故法院不予采信,但有证据证实本案有他人参与,故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岩温罕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岩温罕只应对7辆车的走私大米承担责任的意见,法院认为,根据证人证言、被告人对所有运走私大米人员开具收据、引领大车驾驶员到现场驳装走私大米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岩温罕应对涉案的所有走私大米承担罪责,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岩温罕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州法院 刑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