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用哥哥身份证登记结婚 法院释明当事人自动撤诉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1-04

岩甲与岩乙是相貌相似的亲兄弟。2004年岩乙与玉某某登记结婚时因未达到法定婚龄,岩乙的父母持岩甲的身份证与岩乙、玉某某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现玉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勐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岩乙离婚。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向双方当事人释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存在的瑕疵,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结婚证。但考虑到岩乙、玉某某系少数民族,到婚姻登记机关不能正确表达申请撤销结婚证的意愿和申请撤销结婚证的法律规定,承办法官未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而将当事人拒之门外,而是主动带领岩乙、玉某某到婚姻登记机关向该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婚姻法》解释(三)的讲解。婚姻登记机关当即表示结婚证颁发存在的问题由该机关自行处理,玉某某也向法院申请撤诉,玉某某与岩乙的婚姻问题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得以妥善解决。

未达到法定婚龄而借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结婚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婚姻登记机关在进行结婚登记时应认真审核,杜绝虚假冒名行为,认真履行行政确认行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勐海县人民法院 习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