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景洪一村民小组长有期徒刑

访问次数 :749 发布时间 :2015-11-04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景洪市工业园区曼景栋囡村民小组原小组长岩某某职务侵占案作出一审宣判,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岩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对侵占的54万元人民币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630,景洪市工业园区曼景栋囡村民小组组长岩某某以村小组名义与肖某某签订一份《曼景栋村农贸市场摊位及管理承包合同》,双方约定租金6万元一年,租期20年,一次性交10年的承包款60万元,后肖某某将60万元通过农业银行转入被告人岩某某个人账户,被告人岩某某让村小组出纳、会计开了收到60万元租金的收据给肖某某。租金款60万元由被告人岩某某占有未入村集体账户。20121230被告人岩某某私自以个人名义与肖某某签订终止合同,退还肖某某6万元,被告人岩某某实际利用职务侵占村集体资金54万元。在庭审中,被告人岩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提出异议,辩称指控的事实不符,钱是用在村集体上,不是自己用的,会计让存在自己账户上,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其辩护人提出,因为钱存在集体账户上取钱需要盖章比较麻烦,本案属于民事经济纠纷,不属于刑事案件;既使被告人岩某某的行为触犯法律,其罪名也不应为职务侵占罪,而应当为挪用公款罪。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岩某某于2014322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26 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岩某某利用担任景洪市工业园区曼景栋囡村民小组组长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所有的资金共计54万元人民币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岩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岩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 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