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洪市人民法院判处景洪一村民小组长有期徒刑
访问次数 :749 发布时间 :2015-11-04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景洪市工业园区曼景栋囡村民小组原小组长岩某某职务侵占案作出一审宣判,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岩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对侵占的54万元人民币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岩某某利用担任景洪市工业园区曼景栋囡村民小组组长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所有的资金共计54万元人民币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岩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构成职务侵占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岩某某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 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