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私利侵占林地 触犯刑律获缓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1-04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许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12月,被告人许某某在未经林业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到景洪市大渡岗乡关坪三队大芒果树对面的高压线基塔下开垦林地种植茶叶,造成林地破坏。经鉴定,被告人许某某非法占用的林地面积为8.3亩,林地权属在西双版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勐养子保护区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占用特种用途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改表现,系初犯,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许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且具有悔罪表现,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 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