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为抚养权争论不休 法院细心化解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0-26

一场为子女的抚养权争论不休的离婚纠纷,在二审承办法官的细心调解下,双方协商确定了探视子女的时间与方法,使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周某与杨某于20111018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13612共同生育了一子。在生活过程中,双方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争吵,不能正常处理双方之间在生活中的矛盾,故而双方于20147月开始分居生活。2015214日前,共同生育的儿子随母亲周某生活,2015214日后,儿子随父亲杨某生活。20155月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杨某离婚,儿子由周某抚养。诉讼中周某和杨某均同意离婚,但双方均要求由其抚养共同生育的儿子,且双方均有能力抚养儿子。一审法官考虑到孩子现随父亲生活,不宜改变现在的生活方式,故判决:周某与杨某离婚;共同生育的儿子由杨某抚养,抚养费由杨某自行负担。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双方共同生育的儿子从出生后一直随周某共同生活,杨某只是临时接走居住了几个月,且杨某性格暴躁,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一审判决未征询和明晰探望权的实施方式,会对将来双方就探视问题带来阻力和困难。经二审法官的细心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了以下协议:一、周某与杨某同意离婚;二、共同生育的儿子杨某抚养,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儿子十八周岁时止,并支付儿子超过10000元以上医疗费自费部分的50%儿子上大学期间的教育费由周某负担50%三、儿子每月第一个星期到周某家一天,时间从当日早上900至晚上2100,由周某负责儿子的接送。

行驶子女的探视权系法律赋予的权利,但如何行驶权利,应该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离婚夫妻如能协商确定子女探视的时间、方法,有利于维系子女与父母的亲情。

(州法院 陈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