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中院审理首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0-22

近日,州中院审结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该案系新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解释实施以来该院受理的首起涉及大标的(万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此类诉讼与普通民事诉讼相比,在诉讼主体、诉讼请求和裁判上都有一定的特殊性,属于新类型复杂案件,州中院承办法官以认真谨慎的态度,专业的业务能力,在立案后3个月内高效审结了该案。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关于执行异议的规定,存在着执行救济制度与审判监督程序混淆的问题和违反审执分离原则的问题,导致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救济途径受阻,不利于充分保护权利人的权益,无法体现公正和效率。因此,新民诉法首次明确设立了案外人执行异议制度,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该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赋予了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寻求救济的权力。作为执行异议救济的一项新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对于保障执行过程中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涉案当事人应及时学习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便更快捷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州法院 罗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