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分手男子怀恨残杀情人一家被处极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0-10

近日,我院对因故意杀人致二死一重伤的罪犯路某某依法执行死刑。

2012年底,路某某与被害人娜某(女,殁年39岁)同居生活,后因娜某与其分手而心生怨恨。2013729,路莫某携带一把新购买的砍刀,来到景洪市江北金桥公寓找到娜某,并与娜某发生争执。路某某持刀砍击娜某的颈部,至娜某颈椎离断而当场死亡。路某某又持刀砍击娜某之子宋啊某(殁年3岁)的头面部,致宋啊某颅脑损伤并失血性休克而当场死亡。在看到娜某之女宋仙某(时年13岁)后,又持刀砍击宋仙某的肩部等部位,并持刀追撵宋仙某至公寓楼下。在得知他人报警后,路某某在公寓门口等候抓捕,后被接警赶至的公安人员抓获。经鉴定,宋仙某构成重伤。

审理后,我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经最高法院复核后认为,路某某蓄意哈人泄愤,事前购买砍刀,持刀连续砍杀多名无辜被害人,包括两名儿童,杀死二人,并致一人重伤,犯罪手段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及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路莫某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核准路某某死刑。

(州法院 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