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取巧不成 反被刑罚加身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0-10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储某某非法经营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

20144118时许,被告人储某某驾驶云F58XXX号东风牌大货车由昆明市方向驶往景洪市方向,当行至思小高速公路景洪收费站接受检查时,当场从其驾驶的货车上查获非法运输的烟叶。经过磅称重,该批烟叶重20140公斤。

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有等级的烟叶占抽检数量的50.1%,有使用价值的级外烟叶占抽检数量的49.9%,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为56413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储某某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为牟取高额利益,明知是烟草而进行运输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朱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