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机取巧不成 反被刑罚加身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10-10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储某某非法经营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储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
经云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为,有等级的烟叶占抽检数量的50.1%,有使用价值的级外烟叶占抽检数量的49.9%,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价格鉴定为56413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储某某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为牟取高额利益,明知是烟草而进行运输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朱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