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走私冻牛肉 四被告人一审获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9-29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冻牛内案件。

被告人陈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魏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张某某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王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16,被告人陈某某驾驶东风牌货车到缅甸梭累港码头装运冻牛肉,陈海兵同时联系张道友、魏大勇分别驾驶东风牌货车同行。17,三人在码头装好冻牛肉后,经缅甸景康到缅甸小勐拉。18凌晨,陈海兵、张道友、魏大勇三人驾车由中缅边境小路将冻牛肉走私入境,行至打洛镇龙利村附近小路时被打洛海关抓获。收缴被告人陈海兵、张道友、魏大勇冻牛肉分别为9.28吨、9.32吨、9.28吨。

经价格鉴定,查获的9.28吨冻牛肉的市场批发价格为27.84万元;9.32吨冻牛肉的市场批发价格为27.96万元。

2014116,被告人陈海兵联系王强驾驶东风牌货车到缅甸梭累港装运冻品,117被告人王强装运好冻牛肉后返回缅甸小勐拉。17日凌晨230分许,王强驾车通过中缅边境小路将冻牛肉走私入境,在行至打洛镇镇龙利村附近小路时被打洛海关抓获,查获冻牛肉9.425

经价格鉴定,查获的9.425吨冻牛肉的市场批发价格为28.27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海兵、魏大勇、张道友、王强违反海关法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海兵、魏大勇、张道友、王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但指控被告人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物品罪罪名不规范,本院予以纠正。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驾驶自己的车辆走私货物,各自收取运费,不宜区分主从,罪责自负,但被告人陈海兵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大。结合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州法院 曾玲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