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关爱 误入歧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9-29

近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冬、岩囡、罗来刚、朱家能犯抢劫罪进行了二审宣判。

201493030,被告人吴冬与岩囡、罗来刚、朱家能到景洪市勐养农场医院门口吃烧烤,因没有钱被告人吴冬遂到农场医院对面的金来网吧用砖头威胁被害人王兴国,抢走王兴国身上的100元钱,后又威胁王兴国到景洪市勐养镇邮政储蓄取款机取出500元钱,被告人吴冬在抢到600元钱后用于与岩囡、罗来刚、朱家能吃烧烤、购买毒品挥霍。

20149718时许,被告人吴冬、岩囡、罗来刚在景洪市勐养镇金太阳出租房旁拦住被害人范梦飞,从范梦飞处抢劫黑色智能手机一部及40元钱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抢EOOM亿美牌手机及手机内存卡1张价值为659元人民币。

20149814时许,被告人岩囡、吴冬、罗来刚、朱家能窜至景洪市勐养镇三中学校背后小路,将翻围墙出来的被害人胡保云、石卫平拦住,岩囡强行抢走胡保云身上20元并打了胡保云右脸颊一巴掌,朱家能抢走石卫平身上150元,吴冬上前打了石卫平右脸部三拳,四人抢到钱后逃离现场。

20149142130分,勐养三中学生姜超、罗成强、白胡、李荣新下自习外出买东西,行至三中大门口路边被被告人岩囡、吴冬、罗来刚、朱家能拦住,吴冬抢走姜超身上60元和一部黑色智能手机并打了姜超脸部一拳,吴冬抢走罗成强身上70元,岩囡抢走白胡身上20元和一部3G智能手机,四人抢到后逃离现场。

20149月的某天下午,被告人岩囡、吴冬、罗来刚、朱家能窜至景洪市勐养三中背后围墙处,拦住三中学生被害人腾国强、李雄涛、何锐、张富顺、朱化龙并威胁将钱拿出来,岩囡打了腾国强脸部一巴掌后,抢了何锐70元和张富顺一部白色智能手机及李雄涛一部白色智能手机,然后四人逃离现场。

20141010,被告人吴冬在其父亲吴显刚的带领到景洪市勐养派出所投案。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岩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吴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人朱家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四、被告人罗来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宣判后,上诉人吴冬以其带领警察抓获同案被告朱家能,具有立功情节,且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上诉人岩囡以其系未成年人,没有参与抢劫王兴国,在抢劫五名三中学生的犯罪中没有打过被害人腾国强,且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悔罪表现,应对其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上诉人罗来刚以其系未成年人,属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受他人邀约、怂恿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应对其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上诉人朱家能以其系朱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吴冬、岩囡、罗来刚、朱家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被告人吴冬、朱家能犯罪时仅15周岁,岩囡、罗来刚犯罪时也未满18周岁。四名被告人均已辍学,由于父母忙于生计,缺少监护人的监管,在处于青春期阶段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行事任性,法制观念淡薄,受到一些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好逸恶劳,就因为没有资金消费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需要家族、学校、社会各方面互相配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州法院 曾玲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