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关爱 误入歧途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9-29
近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冬、岩囡、罗来刚、朱家能犯抢劫罪进行了二审宣判。
经鉴定,被抢EOOM亿美牌手机及手机内存卡1张价值为659元人民币。
2014年9月的某天下午,被告人岩囡、吴冬、罗来刚、朱家能窜至景洪市勐养三中背后围墙处,拦住三中学生被害人腾国强、李雄涛、何锐、张富顺、朱化龙并威胁将钱拿出来,岩囡打了腾国强脸部一巴掌后,抢了何锐70元和张富顺一部白色智能手机及李雄涛一部白色智能手机,然后四人逃离现场。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岩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吴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三、被告人朱家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四、被告人罗来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宣判后,上诉人吴冬以其带领警察抓获同案被告朱家能,具有立功情节,且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上诉人岩囡以其系未成年人,没有参与抢劫王兴国,在抢劫五名三中学生的犯罪中没有打过被害人腾国强,且在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悔罪表现,应对其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上诉人罗来刚以其系未成年人,属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受他人邀约、怂恿犯罪,主观恶性不深,应对其从轻处罚为由提出上诉。上诉人朱家能以其系朱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吴冬、岩囡、罗来刚、朱家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或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被告人吴冬、朱家能犯罪时仅15周岁,岩囡、罗来刚犯罪时也未满18周岁。四名被告人均已辍学,由于父母忙于生计,缺少监护人的监管,在处于青春期阶段没有得到正确的引导,行事任性,法制观念淡薄,受到一些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好逸恶劳,就因为没有资金消费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需要家族、学校、社会各方面互相配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
(州法院 曾玲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