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牟私利,共同走私白糖被惩处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9-21
近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岩温龙、岩问罕、岩坎张、岩三苏、岩张哥、岩温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案进行了宣判。
2013年10月,六被告人共谋一起共同出资到缅甸勐拉购买白砂糖到中国倒卖获取非法利益。后被告人岩温龙出资3万元,被告人岩问罕、岩坎张、岩三苏、岩张哥、岩温分别出资5万元,共出资28万元到缅甸勐拉零星购买了100余吨泰国产白砂糖,由住在打洛镇曼掌村的岩温龙负责找车将该批白砂糖从小路偷运入境。2013年11月,岩温龙找到同村的村民先后三次驾驶拖拉机将该批白砂糖偷运入境,分别存放于打洛镇中缅街顺财集团仓库和打洛镇曼掌村岩温龙自己的家中。打洛海关缉私科民警于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温龙、岩问罕、岩坎张、岩三苏、岩张哥、岩温违反海关法规,非法走私白砂糖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较大,六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六被告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罪名表述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六被告人在共同犯罪的过程中,仅分工不同,作用相当,不区分主从,罪责自负。
鉴于六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轻微,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本院依法对六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本院为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结合六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判处被告人岩温龙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岩问罕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岩坎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岩三苏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岩张哥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被告人岩温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