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迷信他人会“放鬼” 故意杀人被判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9-21

今日,州法院审结一起因迷信故意杀人致死案件,三名被告人以故意杀人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三年、十年。

经审理查明:2014428,云南省勐海县某村村干部召集村民讨论住宅平整和搬迁问题。讨论会上,被告人很某提出要搬迁的原因之一是被害人初某会“放鬼”,就此村民纷纷提出初某会“放鬼”一事,很某拿了一根绳子丢在初某儿子马某面前,要求马某把初某捆起来,并要求初某搬出村寨。被告人阿某在会上说要一起搬,因为和初某的关系(和初某是亲家)遭到反对,阿某对初某心生怨恨,便回到家中拿出两瓶农药“敌敌畏”,把农药放在初某面前让初某喝。在场村民也都要初某喝农药去死,很某在一旁手持木棒对初某进行威胁,要其喝下农药,不喝就打死。初某的家人在和初某争抢农药时农药瓶被打碎,村民见状纷纷表示不满,初某说自己家里还有农药,让村民去拿,他死给大家看。被告人甲某等人积极到初某家寻找农药,最后由甲某从初某家拿出两瓶农药,并由甲某将不满的两瓶农药倒成一瓶放在初某面前让其喝下,初某喝下农药后当场死亡,三被告人在初某喝下农药后均未对初某实施任何救助。很某、甲某、阿某于2014618经公安机关传唤自动投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初某系服用农药中毒死亡。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很某、甲某、阿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共同犯罪中,因致害人人数众多,不宜区分主、从犯关系,三被告人应当对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承担相应的罪责。三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很某有期徒刑十五年、甲某有期徒刑十三年、阿某有期徒刑十年。

                                   (州法院 刑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