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合伙猎杀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获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9-02

201477,被告人白东持枪到景洪市五七中学基地旁澜沧江下游的森林里猎杀了一头水鹿。次日上午,被告人白东、龙强、朱洪平与李扎倮到猎杀水鹿的地点进行剥皮、分肉后共同乘船返回。

201477下午,被告人龙强、李福生、朱伟康、朱洪平四人乘船到景洪市五七中学基地,途中四被告人共同商议打猎一事,并由被告人龙强将存放于被告人白东处的两支猎枪提供给被告人李福生、朱伟康上山打猎。期间,被告人李福生持猎枪打到一头赤麂、一头水鹿,被告人李福生将猎获到野生动物的事情告知被告人朱洪平后由其开船将二人接回五七中学基地,猎获的赤麂被带回。当日中午11时许,五被告人与李扎倮、刀罗友七人又乘船前往猎杀水鹿的地点,将水鹿剥皮、分肉后共同返回五七中学基地时被西双版纳州森林公安局勐养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白东猎杀的动物为鹿科的水鹿;被告人龙强、李福生、朱伟康、朱洪平猎杀的动物为鹿科的水鹿和赤麂,水鹿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赤麂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物种1只水鹿个体的价值标准为10020元。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白东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在送检条件下具有杀伤力;被告人龙强持有的两支疑似枪支均属于单管制式猎枪,均以火药为动力,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在送检条件下均具有杀伤力。经西双版纳州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赤麂一只,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800元。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判决:一、被告人白东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一年零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龙强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三、被告人李福生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四、被告人朱伟康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五、被告人朱洪平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六、查获的火药枪一支、猎枪两支,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龙强、朱洪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三上诉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州法院 曾玲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