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人合伙猎杀国家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获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9-02
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白东猎杀的动物为鹿科的水鹿;被告人龙强、李福生、朱伟康、朱洪平猎杀的动物为鹿科的水鹿和赤麂,水鹿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赤麂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物种。1只水鹿个体的价值标准为10020元。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白东持有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火药枪,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在送检条件下具有杀伤力;被告人龙强持有的两支疑似枪支均属于单管制式猎枪,均以火药为动力,并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规定的枪支,在送检条件下均具有杀伤力。经西双版纳州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赤麂一只,鉴定价格为人民币2800元。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相关证据,判决:一、被告人白东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总和刑期一年零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被告人龙强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三、被告人李福生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四、被告人朱伟康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五、被告人朱洪平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六、查获的火药枪一支、猎枪两支,由查封、扣押、冻结机关负责处理。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龙强、朱洪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三上诉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州法院 曾玲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