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抢劫受刑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9-02

20086月,被告人李要昌、刘昌有合谋抢劫被害人卢华新现金,并邀约被告人饶建国入伙,被告人饶建国同意后和被告人刘昌有一起到勐腊县瑶区乡新山矿山被害人卢华新路经地附近等待伺机抢劫。612,被害人卢华新和被告人李要昌驾驶摩托车一起前往勐腊县瑶区乡中山村,当到达瑶区乡时,被告人李要昌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昌有、饶建国二人其与被害人卢华新路经信息。随后被告人刘昌有、饶建国找到勐伴镇回粉村村民王国强,要求王国强送其二人到中山村,当被害人卢华新和被告人李要昌到达中山村桥头时,被告人刘昌有对卢华新实施殴打,并将其身上的20000元钱抢走交给被告人饶建国,之后两人驾驶卢华新的摩托车逃出一段路程后,由于摩托车出故障,被被害人卢华新和被告人李要昌等人追赶上,被告人刘昌有、饶建国弃车逃跑,被告人李要昌看到二被告人逃离,假借追赶的名义驾驶王国强的摩托车驶向被告人刘昌有、饶建国逃离方向,后带上被告人刘昌有、饶建国往勐腊县易武方向逃逸。

20081210,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羁押在勐腊县看守所的邓某向管教举报,被告人刘昌有、李要昌、饶建国抢劫勐腊县瑶区乡南贡山村民卢华新现金线索。

20131030840分许,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文井镇派出所在被告人饶建国办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丢失补办业务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饶建国系网上在逃人员信息,后公安机关民警赶到办证大厅将被告人饶建国抓获。

2014121510时许,刘昌有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民航路建设银行办理业务,发现被告人刘昌有系网上在逃人员信息,后公安机关民警赶到建设银行大厅将被告人刘昌有抓获。

2013111315时许,被告人李要昌主动到勐腊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

案发后,被告人刘昌有、饶建国主动向被害人赔偿涉案被抢劫现金和向被害人补偿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且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

一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原判根据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昌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被告人李要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饶建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三上诉人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州法院 曾玲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