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私利开设赌场被查 归案“坦白”认罪获缓刑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8-14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开设赌场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511日,被告人苏某向他人租用了景洪市世纪新城三楼C13号房,在该房内放置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机(捕鱼机)2台,并雇用多名服务员,经营具有赌博性质的游戏室。120日,景洪市公安局南路派出所在检查中发现该游戏室,并当场抓获被告人苏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苏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及赌具,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苏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处轻处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被告人苏某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