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盒藏毒难逃民警眼 贩卖毒品触法获刑罚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8-14
日前,景洪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对一起贩卖毒品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陈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9克、人民币660元、单肩挎包1个,由查封、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9日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吸毒人员岩某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景洪市公安局工业园区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陈某某 所背的灰色挎包内一个黄色红塔山欣经典盒里查获毒品可疑物96粒,经称量净重为9克。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红色药片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某于2014年9月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庭审中翻供辩解其行为属非法持有毒品,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且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本院采信其庭前供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艾相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