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8-11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受原告玉某诉被告波某、咪某、岩某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玉某了解到涉案土地被国家依法征收,现有土地补偿款77万余元即将支付,一旦结算土地补偿款,的合法权益可能难以保障。因此原告玉某于2015730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景哈乡某村民小组拟支付给被告波某、咪某、岩某的土地补偿款77万余元予以保全,并提供车辆及房产等值财产作为担保。

景洪市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玉某的财产保全申请后,当日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执行干警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克服了路途遥远等难题到景哈乡,并立即采取了保全措施。执行干警要求乡财政所、某村民小组依法协助执行,停止支付被告波某、咪某、岩某应收的征地补偿款款77万余元。从而有效杜绝了被告波某、咪某、岩某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利用案件诉讼的这段时间隐藏、转移、变卖财产,导致日后法院判决无法有效执行,维护了原告玉某的合法权益

目前,此案已移交业务审判庭进审理。

(景洪市法院  毕路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