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抢劫作案多起 “罪不可赦”均受严惩
访问次数 : 发布时间 :2015-08-03
近日,景洪市人民法院依法对结伙暴力多次作案,抢劫他人财物的抢劫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相某某因犯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4年9月30日晚,被告人李某某、相某某在一起喝酒吃烧烤时即商量喝好酒后共同去实施抢或偷,于2014年10月1日晚开始实施抢劫行为,在5个小时内共作案多起。10月1日0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相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红色二轮摩托车,窜至景洪市景兰古城对面的人行道,被告人李某某手持跳刀抢走正在步行的被害人刘某某一个提包(包内有一部白色OPPO手机、现金人民币400元)。10月1日0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相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红色二轮摩托车,窜至景洪市金地大酒店门口附近的公路边,对正在路边聊天的被害人刀某某、廖某某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使用黑色跳刀将被害人廖某某的左手臂刺伤,二被告人抢走被害人刀某某的一个黑色挎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元、刀某某身份证一张、型号为7012三星NOTE2白色手机一部),抢走被害人廖某某身上的现金人民币3300元及两张银行卡。10月1日05时许,被告人李某某、相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红色摩托车,窜至景洪市望洲大厦楼下的交通红绿灯十字路口,被告人李道林持刀对正在路口等交通信号灯的被害人赵某某实施抢劫,抢走被害人赵某某的一个花色提包(包内有现金800元,身份证一张,七张银行卡,一张导游及医疗保险卡等财物)。2014年10月10日,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1月6日,被告人相某某被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持械胁迫的手段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庭审中,被告人李某某、相某某均辩解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应构成抢夺罪。因被告人李某某、相某某的辩解意见与经审理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李某某、相某某的各项量刑情节,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景洪市法院 陈美兰 艾相宰)